王超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代理遗产继承纠纷案
来源:王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1
浏览量:420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郝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郝XX诉X臣、郝X勇遗产继承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和指派后,我们收集了相关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有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和了解。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被继承人郝X堂与被继承人冯X云生前系夫妻关系,二人分别于1997年、2014年去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二人去世时留下房屋三处,共计483.7平方米,被继承人冯X云留有存折两张,一张56000元,一张4200元共计60200元、从2010年之后,从村里分的的福利款共计32000元,以上合法遗产均被二被告占有。

二、原告是被继承人郝X堂、冯X云的合法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告郝XX出生于1950年,系被继承人郝X堂、冯X云的第三个儿子。因此,原告依法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相应份额。

三、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被继承人郝X堂、冯X云死亡时,继承开始。被继承人留下的合法遗产,应当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继承。现在,二被告郝X臣、郝X勇独自占有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与同一顺位的其他继承人进行分割的行为,严重违法法律。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代  理  人:王   超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0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继承法意见 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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