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汽车消费欺诈案件,并获得满意赔偿。
来源:王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1
浏览量:1065

消费者投诉书

邯郸市消费者协会:

投诉人:贾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住邯郸市邯郸县XXXXX村。

被投诉人:河北某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市辖区开发区世纪大街北侧西段XX汽车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梁XX 职务:经理 联系方式:

投诉请求:

要求被投诉人返还投诉人购买斯柯达SVW71418AR小型轿车的价款并增加购买该车辆价款费用的三倍赔偿

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20日投诉人在被投诉人处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斯柯达SVW71418AR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码:XXXXXXX,车辆总价款为6.8万元,随车带有车辆一致性证书一份。投诉人付款后,将该新车开回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买了保险、上了车牌后,投诉人去汽车美容店给该车粘贴太阳膜,被粘太阳膜的工作人员发现,该车可能喷过漆。后投诉人又找了几个专业的喷漆师傅给看了看,发现该车两个车门以及车身前保险杠都有明显的喷漆痕迹。当时购车的时候,被投诉人销售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该车曾经进行过“喷漆”修理。这充分说明被投诉公司故意告知投诉人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故意把一个经过修理的车当做是新车进行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保护法赋予投诉人的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诱使投诉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事后投诉人及时与被投诉公司联系并想协商解决此事,要求换一辆该型号的新车,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投诉人进行赔偿,却遭到被投诉公司的拒绝和推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看,被投诉公司故意故意把一个经过修理的车当做是新车进行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欺骗投诉人购得该辆所谓的“新车”,该行为构成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有权增加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赔偿的请求。与被投诉公司协商无果,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奈,特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给与公正的解决。

此致

邯郸市消费者协会

投诉人: 贾某某


附:1、投诉人贾某某公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

2、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1张。

3、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一份。

4、被投诉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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